山东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2017.12.27 14:30 济南]

2017年12月27日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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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颜非:

  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向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的新闻界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也对大家多年来对工商工作,特别是对工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给予宣传教育方面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并将于2018年1月1日也就是下个星期一正式实施。这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对适用范围、执法体制、规制行为、执法手段、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都立足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为今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工商部门是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政府部门。自1993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工商局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积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为维护全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我们举行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由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经济检查总队总队长)高绍辉同志和公平交易局副局长(经济检查总队副总队长)崔峰辉同志,通报省工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情况和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件,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媒体通气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下面,首先请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经济检查总队总队长)高绍辉同志介绍省工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情况。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经济检查总队总队长)高绍辉:

  新闻界的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再有几天,也就是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要正式实施了。我们选择这个时间请各位记者朋友来,举行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这既是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次很好的宣传,又充分体现了新闻界各位记者朋友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此,我向长期以来对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关心和支持的记者朋友们,对在推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媒体单位,表示衷心地感谢!

  大家知道,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于1993年,距今已经24年了。这24年来,山东省工商部门始终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坚持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作为工商执法的重点,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目标,取得了许多令我们引以为豪的成绩。同时,我们对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创新局面,又充满信心和期待。根据省工商局党组的指示精神,下面,我将工商部门执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情况和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初步打算向大家通报一下:

  一、全省工商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情况

  1993年12月,青岛市工商局查办了全省第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即崂山庆春食品厂生产假冒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海带丝案。以此为起点,拉开了全省工商部门依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序幕。24年来,各级工商部门从开始摸索《反不正当竞争法》适法问题,查办假冒仿冒、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到不断积累办案经验,不断研究探索新领域新问题,查处大量复杂的商业贿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实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全覆盖。据统计,1994年至2017年,全省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3万件,总案值15.36亿元,总罚没款6.63亿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一时期,各级工商部门不断强化、发展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制,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拓宽监管执法领域,加大竞争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作用日益突出,地位不断提高。

  一是打击“傍名牌”,积极帮扶企业打假维权。我国市场上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省工商局始终将“打假冒、反欺诈”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重点之一,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全省系统先后开展了打击“傍名牌”、“强执法、惠民生、促公平”、 “促竞争、树品牌、保民生”、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等专项行动,牢牢攥紧监管执法“硬拳头”,大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着力查处假冒仿冒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得了社会认同。为提高打击假冒仿冒的精准度,省工商局组织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政企联合打假机制,与近百家名优企业建立了紧密联系,形成了工商和企业相互协作、省市县互联互动的打假保优工作格局,及时根据企业举报组织专项打假维权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名优商品、名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帮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打假,省工商局还与周边省(市)工商局联合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力度,合力打击跨省违法经营活动。1994年至2017年,全省系统共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7039件,案值1亿元;查处虚假宣传案件7673件,案值1.51亿元;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78件,案值413万元;先后为五粮液白酒、张裕葡萄酒、娃哈哈饮料、六个核桃、格力电器、永和豆浆、阿迪达斯、皮尔卡丹等50多家国际和国内知名企业开展打假维权行动,帮助青岛啤酒、海尔电器、新肤螨灵霜、九阳电器等多家省内企业到省外打假维权,受到企业好评。

  二是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全力保障群众消费权益。多年来,公用企业限定购买指定商品、滥收费用等问题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消费权益。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群众反映,省工商局组织各市工商局以供电、供水、供气、电信、交通等公用企业为重点,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先后开展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百日会战、公用企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等。各级工商部门以行政指导为主,采取建议、提醒、告诫等方式,指导公用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对拒不整改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期间,共查处公用企业限定购买指定商品案件429件,案值1.72亿元,有力遏制了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减少了群众的额外消费支出。

  三是治理商业贿赂,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省工商局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1996年8月开始,就与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对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2006年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将商业贿赂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到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教育、金融保险、餐饮、中介服务等,加大了行政指导力度,先后到省卫生厅、省立医院、省千佛山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国电信北方集团公司山东公司等单位开展了宣讲教育,督促自查自纠。1994年至2017年,全省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070件,案值5.1亿元。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发挥了生力军的作用,有力维护了省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行风廉政建设,得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执法权威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四是依法查办垄断案件,努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凭借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中总结和积累的经验,山东省工商局的竞争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2014年开始,已经依据《反垄断法》查办垄断案件。截至目前,省工商局经工商总局授权查办垄断案件5起,已办结2起,终止1起,罚没款885万元。2起垄断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选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同时,还加大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调查力度,依法制止了多起地方政府部门在某些领域的涉嫌限制竞争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部门根据省工商局提出的行政建议,及时废止或按程序修订了相关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消除不利影响,有力规范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执法机制建设,市场监管水平和能力逐步提升。为破解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省工商局加强执法机制建设,逐步树立创新、开放、共享的执法理念,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放在更广泛的视野、更高的标准和层次来谋划和推动,确保全省系统执法办案统一、规范、到位。具体包括:树立“三个理念”,即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和谐理念;坚持“三个统一”,即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指导帮扶相统一;推行“五项制度”,即案件主办人制、行政指导制、统一掌控制、合理裁量制、案后回访制。随着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一系列提高工商执法效能活动顺利开展,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建立起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服务到位、勤廉高效的机制,工商执法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的几个重点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将更加注重这样几个重点:

  一是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更加强调经营者的自我保护,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因此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就要更新理念,增强经营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企业自己推动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要通过执法检查、对企业及行业协会的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来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增加企业的合规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建立社会共治格局,结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要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的参与,通过释放市场监管的社会资源,来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创新监管方式要与时俱进,要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信息平台来实施精准监管。通过建立案例模型,持续规范执法过程,使执法更加统一有效。要注重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提高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判断的准确性。

  二是着力解决仿冒混淆和商业秘密方面的突出问题,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经济转型离不开创新,我国经济要进入中高端,必须要以持续的创新作为保障。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有一些新的调整,修订了关于查处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包装、装潢、字号等标识,欺骗误导消费者,搞不正当竞争。他们利用商标、字号、专利、版权这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标识在管理和使用上的不同规定,故意制造权利冲突。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或者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包装、装潢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或者与这个知名品牌有特殊联系,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规定的更加具体、全面,更具有操作性。混淆行为是当前市场竞争中的顽疾,尤其酒类、食品、小家电、日用品是混淆行为的重灾区,也是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难题,有的企业所谓商业秘密,就是一层纸,一点就破。比如化工产品,很多就是一个配方,这个配方的差别就是多一点少一点的问题。这些商业秘密就掌握在那几个人手上,这几个人离开企业就能将商业秘密带走,这在市场上是司空见惯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而是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即使是失败的数据对企业也是有价值的,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保护的指向更加准确,保护的力度明显加强。但执法的难度也加大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新法实施中结合具体问题来提高认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选取支柱产业、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进行更为优先的保护,听取企业诉求,共同探讨、研究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三是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营造诚信营商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一个基本规范。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扭曲了经营者在质量、服务、价格、品牌方面的市场竞争意识,破坏了诚实守信原则,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是一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市场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和商业贿赂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更加严格和可操作。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平台,很多人的选择都是靠商家的宣传、点评和信誉,因此商家宣传的真实性就非常重要,退换货执行不好的商家和领域是工商部门执法的重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交易中新出现的刷单炒信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卖家的级别是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因此催生出一个新的行业——刷单炒信,组织虚假交易,刷好评、删差评。工商部门将加大对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跟踪分析和查处的能力,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在商业贿赂方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通过贿赂争取竞争优势的规制。限定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要求是对交易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或者单位。明确了员工行为和经营者责任的关系,增加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竞争体制机制的不断进步,很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市场在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对较弱的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工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执法要聚焦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如医药、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运用行政执法促进竞争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四是继续做好打假维权工作。下一步,省工商局将加大对企业诉求的调研力度,建立健全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库。通过走访、座谈、调研问卷等方式,了解企业尤其是省政府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企业和品牌在知识产权建立、保护、运用和管理方面的需求,以及存在问题和困难等需求。对商业秘密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执法薄弱领域及制售假冒老字号产品予以重点关注、摸排,为相关领域执法办案的突破取得一手资料。建立各市名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档案,梳理出有帮扶需求的企业、品牌、老字号,确定帮扶对象、方向和领域等。省工商局将根据各市上报的情况,筛选出每年打假维权重点,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整治。各市局也会根据情况确定辖区内打假维权帮扶范围。政企联合打假维权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工商部门和需帮扶的企业各设立一名打假维权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走访沟通、定点联络、咨询指导、受理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定期组织召开政企联合打假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市场动态,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指导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自我保护。针对老字号经营的特点,与老字号协会建立联系,与老字号经营者集中座谈,了解老字号经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共同分析侵权的范围、程度、影响,全面掌握侵权动态情况,共同制定维权措施,交流打假维权工作经验,通报打假维权工作进展。省工商局将充分利用冀苏鲁豫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机制,打击省外侵权行为,支持或积极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省、市、区的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谢谢大家!

  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颜非:

  下面,请公平交易局副局长(经济检查总队副总队长)崔峰辉同志通报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经济检查总队副总队长)崔峰辉: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山东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警示教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现公布十大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一、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及职业便利,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征求乘客意见,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市长途汽车总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二、李某、李某、孙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山东省某市李某、李某、孙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客户信息3万余条,用自行申请开通的400电话,冒充上述两家公司客服人员,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话术”,按照之前非法获取的上述两家公司所属客户信息数据,打电话推销其代理的某品牌保健品,推销成功后在快递单“寄件公司”一栏填写上述两家公司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原公司产品,从而达到快速侵占他人销售市场、非法盈利的目的。李某、李某、孙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327万元。

  三、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山东省某市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中,为拓展业务,获得交易机会,达到优先进入当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楼盘小区,实现对该小区电信经营垄断的目的,通过实施商业贿赂签订合作协议,对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信号进入、设备原材料的提供以及所投资设施所有权进行了排他性、限制性的约定,垄断了该新楼盘小区的电信经营权。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四、某房产测绘研究院利用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案

  山东省某市房产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定其下属的某房产测绘研究院独家承办所在城市的商品房、军产和涉外产的测绘任务,并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他测绘单位无权测绘。该房产测绘研究院借助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定经营,在商品房房产测绘中滥收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第三十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2万元。

  五、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

  山东省某市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吸引客户、宣传商品、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与位居全国首位的省级地面频道**电视台开展深度战略合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与其在公众号上宣称的**电视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也未开展深度合作。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六、某市公交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时强制销售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此外,原建设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明确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起为免费乘车老年人办理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但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2003年联合印发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电)车优待规定实施办法》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卡时,须购买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乘车卡有效时间一致。”将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强加给应免费乘车的老年人,该政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不一致。对此,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市老龄办发出行政建议函,建议清理不符合规定的文件。随后,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清理不符合规定文件,并将老年人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七、某市两家保险公司借助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优势地位限定乘客购买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违法行为。作为被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某市两家保险公司是在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保险的。如无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强制行为,消费者就可以选择不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选择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某市两家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家保险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00余万元。

  八、某市卫生、教育部门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限制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权力,限定儿童在入托幼机构前,到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给某市卫生和教育部门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并对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通过约谈,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识到行为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杜绝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

  九、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业诋毁案

  山东省某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在该促销宣传内容的前面为公司旗舰店内各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后面是公司门店和竞争对手某其他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内的客流对比图,对比图显示:自己公司门店人流量较大,而竞争对手门店顾客稀少,其中有的图片显示竞争对手门店内没有顾客。该公司发布的对比照片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十、某市气象局下属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借被指定经营者地位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案

  山东省某市气象局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业进入该市,利用防雷图审核准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两项行政许可权力,以及下属防雷检测机构的防雷图审和防雷装置检测职能,指定其下属的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该市的防雷施工。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指定经营的优势地位,借机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防雷施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

  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颜非: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记者:

  我们发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减少了,是不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一些行为都不违法了,是否说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放宽了?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经济检查总队总队长)高绍辉: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了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外,专门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另外,对原法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调整或删除,有几种情况:一是考虑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作出规定。例如,《商标法》已经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原来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也需要转致按《商标法》进行处理。类似的还有《价格法》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已有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传统招投标行为已有规定,《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政垄断行为已有明确规定等等。也就是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行为虽然在新法中删除了,但仍被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制,一旦发现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二是考虑到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可以使用。例如,搭售在新法中删除了,因为实际上在经济活动中,搭售应该是可以的,这是尊重的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前提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也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三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一些行为作了微调。例如,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限额由5000元调整到了50000元。

  记者:

  据了解,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很关心自己的字号、标识、包装等知识产权被他人假冒仿冒的问题,这不仅挤占了正规产品的市场,还可能会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不良的市场影响,请问工商部门会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经济检查总队总队长)高绍辉: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工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特别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确定了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这些可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混淆行为予以查处。另外,新反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都为工商部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新反法宣传月活动中,省工商局还专门组织省内部分知名企业进行座谈。下一步,省工商局将抓住新反法实施契机,以查处混淆行为帮扶企业发展为目标展开专项治理。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受理各方面有关侵害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线索,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发现问题属实的,坚决依法查处。二是继续发挥政企联合打假维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省内知名企业的联系,根据企业诉求,及时组织跨区域专项执法行动,统一指挥,统一掌控,力求实效。三是充分发挥跨省域公平交易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为省内企业到省外打假维权提供大力支持和帮助。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发现和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当前,“互联网+”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也已成为很多人创新创业的有力工具和平台。请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互联网交易中有哪些规制?另外,大家在网购中对卖家的信用度很看重,但听说有刷单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经济检查总队总队长)高绍辉:

  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互联网已经成为大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为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网购也成为大家生活的一部分,它在提供琳琅满目的商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购物的新体验、新乐趣。但是,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很多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交易中时有发生,而且出现了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工商总局明确提出要采取审慎、包容态度。我们在在执法过程中会综合地考虑到技术的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积极争取工商总局对这些问题的指导,以综合地做出判断,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既要鼓励创新创业,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另外,关于网购中可能遇到的刷单问题,我省工商部门已经开始查处了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所以,刷单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帮助刷单就是帮助虚假宣传,也应依法予以查处。

  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颜非:

  因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为止。在现场的还有我们公平交易局的其他同志,联系方式也已经留给大家,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问题,会后可以具体联系。

  当前全党全国正在积极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都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对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希望媒体宣传好、报道好省工商局通报的相关内容,为广大群众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发挥新闻报道的教育导向作用,共同筑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