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受惊吓 12315帮维权

2018年07月13日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日前,莒南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秦某投诉,称其和母亲晚上10点在县城某酒店住宿时,酒店工作人员用备用房卡帮助一位陌生男子打开了秦女士入住的房间,其心理和精神等受到惊吓和影响,要求酒店给予一定赔偿。

  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调解处理,经调查,投诉人秦女士和母亲同住一房间,酒店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带一名男子用备用房卡打开了秦某入住的房间,使其和她母亲的身心受到一定的惊吓,找酒店要求赔偿损失,酒店方也承认存在一定过错,并以已向秦女士和她母亲进行了道歉为由拒绝了秦女士的赔偿要求。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经调解,酒店同意赔偿秦某2000元,秦某对12315执法人员的努力调解表示满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