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年09月01日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这项改革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要求

  (一)简化准入。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的要求,将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企业直接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所涉及被整合证照事项。

  (二)动态管理。整合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第一批将涉及11个部门的26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三十一证合一”。对暂未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的涉企证照事项,将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逐步把更多符合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三)信息互认。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他单位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建立 “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 “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四)放管并重。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各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信用山东”官方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

  三、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企业)。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有关部门。

  (二)工作流程。在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企业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在申请表上勾选企业需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录入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信息互认共享。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准“多证合一”业务后,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共享给“多证合一”改革所涉及的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接收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分发、应用工作。

  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有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有关部门不需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需再到有关部门申办涉企证照事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主要精力、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要实行审慎监管,认真梳理监管事项,查找监管风险和隐患,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要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不断完善部门协同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 “多证合一”改革作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好本区域内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锐意进取,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障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加强信息支撑。改革所涉及的部门要根据“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加强系统内部工作协调,及时调整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业务管理规则,研究解决信息交换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保障改革前后业务管理有序衔接。

  (三)加强推广应用。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互认和应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加强基础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改革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改革配套工作。各级编办和审批大厅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合理调整编制、优化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和企业充分理解、支持改革。

  (六)加强督查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任务清单,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改革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在落实好本实施意见及省级统一整合事项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多证合一”改革覆盖范围,进一步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下设的商事制度改革组要及时总结、提炼各地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

  附件:山东省多证合一 改革第一批整合事项清单.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印发

  附: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