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2017年12月21日)

2017年12月21日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称《管理办法》)已于11月22日正式印发,将于12月22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视和支持,标志着我省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按照国务院、工商总局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工商局牵头开发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并依托公示系统(山东),积极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有力促进了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推动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门间“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的现象依然突出,以致涉企信息归集覆盖面不够广,归集信息不及时、不规范,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不统一,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发挥公示系统作用,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为贯彻国务院部署要求,在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代省政府研究起草了该《管理办法》。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管理办法》,并将于12月22日正式实施。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地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有利于解决“信息孤岛”特别是企业信息的分散化、区域化、碎片化问题;有利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综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促进部门独立监管向协同监管方式的转变。通过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展示企业经营状况的“成绩单”、“光荣榜”,客观上能够促进企业更加珍惜和重视自己的信用,倒逼企业通过依法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通过涉企信息在相关部门的应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取得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重点内容

  (一)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计四十四条。其中,第二章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三章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二)重点内容

  1.关于公示系统(山东)的功能定位。公示系统(山东)作为事关商事制度改革全局的一项重大系统性工程,既是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又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创新载体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抓手。《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系统(山东)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省级子系统,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

  2.关于涉企信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涉企信息的定义,即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据此,立足山东实际,结合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实际需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最能反映当前企业信用状况的十个方面的重点涉企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黑名单和司法协助等信息。

  3.关于涉企信息归集路径和时限。《管理办法》对涉企信息归集的路径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工商部门要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 (山东)向社会公示。

  4.关于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是信息归集的主要目的。一是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二是支持政府部门共享与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共享获取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不仅能批量查询本条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履职信息,还能全量查询全省企业的联合惩戒信息、黑名单信息,也支持统计分析、信息利用和监管预警分析。三是支持第三方申请数据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系统(山东)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支持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四是支持“放管服”重点改革事项。《管理办法》对“双告知”“多证合一”和简易注销等多项重点改革事项,都明确了信息化的实现形式和路径。

  5.关于联合惩戒和信用监管。信用监管是构建市场监管体系的核心。《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各部门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并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加快构建我省对失信违法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监管的新格局,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出台时间较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工商总局有关顶层设计要求,在积极借鉴吸收外省市有益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全国第5个出台《管理办法》。其中,将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融为一体,并设置了责任追究条款,形成了较为完整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制度建设系统性更强,体现了山东特点,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是,制度措施更实。针对当前涉企信息归集不及时、不完整,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不统一,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了涉企信息的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归集范围和归集格式等制度规定,解决了 “归集什么、怎么归集、何时归集”等制约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的瓶颈问题。健全完善了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双告知”“多证合一”、简易注销等重点改革事项的实现形式,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怎样应用”、部门之间“如何协同”的问题。

  三是,信息更加开放。《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公众可登陆公示系统(山东),免费查询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同时,《管理办法》突出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管理并重,政府部门可查询获取合理行政的全量信息,强化了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在更多领域、更广范围的应用,有效解决了涉企信息“重归集、轻共享”的问题,实现了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四是,实现了“放管服”并举。《管理办法》在体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理念的同时,为减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制度性成本,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能,《管理办法》规定,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下一步打算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下一步,省工商局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和工商总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省工商局作为牵头部门,将紧紧围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阶段性重点任务,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同推进。

  二是加强宣传培训。《管理办法》是适应改革的需要,出台的一项带有制度性设计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新生事物。省工商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面向省直各政府部门的公示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专题培训。同时,为扩大培训范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同级政府部门的培训,确保实现全覆盖、无遗漏。此外,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工作督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工商局将积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尽快研究制定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督查评估考核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和通报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