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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一、为保证省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处室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通过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实施政务公开和发布政府信息......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政府信息),确保政务(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省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一、为确保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确保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